北京二中院审结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
来源于:中国经济周刊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国内有关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案件迭现,而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使得此类诉讼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难以认定。文中案件是北京市二中院近期判决的一件以恶意诉讼为由而提起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颇具借鉴意义。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审结了该院受理的首例以恶意诉讼为由而提起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去年10月8日,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明日公司”)起诉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维纳尔公司”)于2005年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了明日公司的经济损失。
北京二中院最终裁定,维纳尔公司的涉案行为不能认定为恶意诉讼,驳回了明日公司的诉讼请求。
“你诉我侵权,我诉你恶意”
是什么官司让这两家同行业竞争者变成了冤家?
2005年2月21日,维纳尔公司以明日公司“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2005年3月28日,北京二中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明日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后北京二中院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至2006年9月22日止。
明日公司在该诉讼答辩期内(2005年4月4日),就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二中院于2005年6月15日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陆续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其主要理由均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故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
去年7月23日,维纳尔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撤回对明日公司侵犯专利权诉讼的起诉;同年8月22日,北京二中院准许撤诉。
专利侵权案虽然就此了解,但两家公司间的法律纠纷并未因此终止。
去年10月8日,明日公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称,维纳尔公司2005年提起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因为,在2002年、2003年维纳尔公司将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由于维纳尔公司申请法院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影响了其生产经营,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判令维纳尔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对此,维纳尔公司辩称:其是根据国家专利制度和相关法律取得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基于专利权所提起的诉讼是行使国家赋予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正当合法的。明日公司的起诉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根据,属于滥用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利申报是关键
北京二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维纳尔公司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据以主张权利的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由于其设计方案与申请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相关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条件,因此专利复审委做出被告上述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
法官认为,鉴于涉案产品外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据此不能得出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而维纳尔公司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时,维纳尔公司也及时申请撤回起诉。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明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维纳尔公司指控其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其他来源,故明日公司主张维纳尔公司明知涉案专利权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以此方式恶意侵害原告的相关权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为,维纳尔公司的涉案行为不能认定为恶意提起诉讼进而侵害明日公司相关权利的行为,明日公司提出的相关诉讼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明日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记者了解,本案作出判决后,明日公司已经提起上诉,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记者 许浩 赵立辉)